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执保303号
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铭。
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诉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670元,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为保障到期债权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经依据生效(2020)新3129财保46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670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南路支行),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孝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