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472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河南省新郑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河南省睢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3栋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陕西省定边县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