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80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力铭,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尔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