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1202民初401号
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6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清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清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1MAB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