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5193号
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朱庄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85号。
委托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2369.5元,由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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