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85号。机构代码:268081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三晖电气公司约定的劳动报酬是由月基本工资2500元、销售合同底价2%的业务提成及超出销售合同底价扣除20%的个税部分等三部分构成。由于其代表三晖电气公司与福建电力公司签订的价值4185万元的采购合同未支付业务提成,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和上述计算方式,能够说明三晖电气公司拖欠其1332620元业务提成,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该诉讼请求错误,故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从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的工资问题已通过仲裁调解解决,其再主张工资2500元,属重复计算。***虽然提出了使用销售合同底价2%和超出销售合同底价扣除20%的个税后的计算提成方式,但是***没有提供出该提成计算方式的产生依据。因此,***主张的月基本工资2500元+销售合同底价2%的业务提成+超出销售合同底价扣除20%的个税部分的计算方式不足以采信。虽然***以三晖电气公司与福建电力公司签订的价值4185万元的采购合同作为其提成的主要依据,但是***所依据的该合同是流水线型合同,按照三晖电气公司出台的《销售奖励办法》规定该类合同的业务提成实行的是“定额计提”,即合同回款后按定额奖励2万元,由于***未提供出该合同和其他合同的回款数额,本案无法确认其应获得的提成数额,且原审判决已告知其可在有证据证明回款金额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有关权利。综上,***的主张缺乏直接、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