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与武汉绘万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5民初2036号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华,男,该公司非航业务部家电经销处处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绘万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新村1号第22栋鹦鹉家居建材市场B3区*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舒邦训。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中南公司)与被告武汉绘万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万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航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绘万家公司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绘万家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绘万家公司支付余款66,960元或归还价值66,960元的货物给中航中南公司。事实和理由:中航中南公司于2017年4月至6月分批次为绘万家公司提供空调设备,价值341,790元。截止2017年6月1日,绘万家公司向中航中南公司支付274,830元,尚欠货款66,96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绘万家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余款,但绘万家公司在2017年5月12日对所有货物验收确认后未支付余款。
中航中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验收表,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中航中南公司提交的费用明细系其单方制作,绘万家公司未予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绘万家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签订一份《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中航中南公司为绘万家公司提供格力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工程总造价238,700元,签订合同时预付71,610元,中航中南公司备齐货物进场前付款143,220元,余23,870元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该合同还对质保期、双方权利义务、施工管理、安全协议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12日,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签订一份《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签订的《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空调配置进行调整,约定将二楼洗手间空调23GW两套取消,设计部办公室原计划装50LW两台,变更为72LW一台,32GW一台,原合同金额为238,700元,变更后合同金额为234,850元,绘万家公司截止2017年4月12日已付预付款214,830元,按新方案执行后尾款为20,020元,按原合同进度,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同日,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又签订一份《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9,690元,中航中南公司备齐货物进场前付47,041元,余2,649元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2017年4月5日双方签订的《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内容相同。2017年6月1日,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再签订一份《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55,000元,签订合同时预付16,500元,中航中南公司备齐货物进场前付款33,000元,余5,500元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该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2017年4月5日双方签订的《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内容相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中航中南公司按约履行了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绘万家公司验收合格并使用,但绘万家公司仅向中航中南公司支付274,83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
本院认为,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签订的《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中航中南公司按约履行了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的合同义务,并经绘万家公司验收合格,绘万家公司应当按约向中航中南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其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绘万家公司与中航中南公司签订的三份《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及《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绘万家公司应向中航中南公司支付的总货款为339,540元,其已向中航中南公司支付274,830元,尚欠64,710元。中航中南公司主张绘万家公司应向其支付66,960元,计算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中航中南公司亦主张绘万家公司归还价值66,960元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空调设备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绘万家公司为其所有权人,中航中南公司对案涉空调设备并无所有权,无权要求绘万家公司返还。故中航中南公司要求绘万家归还货物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航中南公司要求绘万家公司支付66,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64,710元予以支持;其要求绘万家公司归还货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武汉绘万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支付64,7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公告费560元,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负担56元,武汉绘万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玲
人民陪审员  余秀娟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大国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