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艳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76672.3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47元、执行费211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司院内的九号楼房产、厂房及相对应的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司院内的九号楼房产、厂房及相对应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