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艳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益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