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4683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轩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46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账号为20×××70账户内存款6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轩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不再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限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账号为20×××70账户内存款6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轩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春
书记员  卢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