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异1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祯临,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敏。
第三人蒋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第三人王金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281民初1249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因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该案已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本院查明,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鲁0281民初1249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支付原告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4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支付第一项任何一期应付款,则承担剩余全部应付款项485520.81元,自调解之日起至履行完毕的逾期利息(按月息两分进行计算),原告申请执行剩余全部的应付款项。三、被告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一项款项后,原被告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案件受理费8578元,减半收取4289元,由原告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1执1093号。
另查明,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于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蒋英以货币认缴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于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王金玺以货币认缴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于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登记查询结果及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作为被执行人青岛中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中的上述约定应当知情,并且应当遵守。现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5万元尚未到位,蒋英认缴出资165万元尚未到位,王金玺认缴出资80万元尚未到位,依照第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应当按尚未到位的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北京中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蒋英、王金玺为(2019)鲁0281执1093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邱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