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442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海源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4849418B。
法定代表人:玄祖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公园北街中段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3190512C。
法定代表人: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2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基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