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青云国际旅游度假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2156号
原告: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东首永盛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79217571X。
法定代表人:李卫来,经理。
被告:山东青云国际旅游度假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0508591T。
法定代表人:赵彬,董事长。
原告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云国际旅游度假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