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860号
原告: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7号楼二层201(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奋,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楼兆新。
原告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称双方已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斯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