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常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财保13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8372751291。

负责人:谈萍,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常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龙锦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06586Q。

法定代表人:吴海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句容市边城镇光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31877224。

法定代表人:楼兆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089621H。

法定代表人:吴海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13256532J。

法定代表人:徐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679843W。

法定代表人:徐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海宙,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徐奕,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孙剑,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海宙、***、徐奕、孙剑的银行存款95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海宙、***、徐奕、孙剑的银行存款95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国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