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0718号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08912611。
法定代表人:谢文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桐,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光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31877224。
法定代表人:楼兆新。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