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F区2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句容市边城镇光华路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43,831.6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43,831.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