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6号之一
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F区2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句容市边城镇光华路1号。
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