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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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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钟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陆绍尧,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10月16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执行款43694213.23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1094.21元、案件受理费526133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申报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与本院查明情况相符,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反馈其申报内容,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的不动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玉国用×××第×××号);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的不动产[浙(×××)玉环市不动产权第×××号];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的土地使用权(玉国用×××第×××号);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的土地使用权(玉国用×××第×××号)。上述不动产均已设定大额抵押债权,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
查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的远东牌汽车、×××的解放牌汽车、×××的梁虹牌汽车、×××的梁虹牌汽车、×××的梁虹牌汽车、×××的梁虹牌汽车、×××的梁虹牌汽车、×××的福田牌汽车、×××的江淮牌汽车、×××的解放牌汽车、×××的华骏牌汽车、×××的通华牌汽车、×××的奥迪牌汽车、×××的福田牌汽车、×××的通华牌汽车、号牌为×××的通华牌汽车、×××的通华牌汽车、×××的通华牌汽车、×××的福田牌汽车、×××的解放牌汽车、×××的解放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未实际扣押到位。
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陆通新园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浙江陆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浙江陆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股权系轮候冻结。
查另案债权人台州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我院提起将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我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浙1021破申30号。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2022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4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黄赑
审判员袁湘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高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