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段淑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153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段淑贞,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县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255338046D。
法定代表人:钟振利。
被申请人:姚宗杰,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段淑贞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550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段淑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段淑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153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550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颖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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