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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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1民初2688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杭州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罗明国
审判员黄国田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