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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破申2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5000多万元未付,且被申请人另有巨额债务未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在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有两个项目,其中商业综合体项目价值2.788亿元,公寓项目价值3.73亿元,自有资产价值达6.6亿元。被申请人现负债约1.9亿元,其中部分债务尚未确定。被申请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并未达到资不抵债情形。被申请人开发的两个项目虽然受到网络营销及周边大型综合体的影响,但被申请人已投入资金高于债务几倍,在市政府的重视下,通过重新定位项目,引进新的投资人参与建设,被申请人一定能够清偿债务。综上,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被申请人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的两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业综合体和公寓。2014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2016年2月,工程停工。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提出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提起反诉,要求申请人赔偿修复费用。202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2)浙102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双方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由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等超过5000万元,同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修复费用169万余元。该案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现尚在二审中。另查明,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应当归还借款本金8500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24%计算的利息,该案尚在该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浙102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奖励金2449万余元的行政决定。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浙1021执206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1)浙1021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破产申请。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浙10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诉讼虽未终结,但双方对被申请人尚拖欠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并无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到期债权,其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虽有两块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在开发,已经投入巨额资金,但两处工程已经停工超过6年,其既未变现也未能筹资清偿债务,法院驳回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仍未清偿债务,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玉环城市广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明国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