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3民初12909号
原告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玉虹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