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859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A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申请人: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商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384348X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洲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6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洲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6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48.2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