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123民初144号
原告: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商厦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建公司)与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洲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禾公司支付工程款184,07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佳禾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96,26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佳禾公司支付洲建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2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洲建公司(乙方)与佳禾公司(甲方)签订《福州罗源项目(佳禾·****二期)1-3#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洲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莲花山广场西侧。通用条款第16.3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3.1.3条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交付业主使用后180天,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第3.1.4条约定“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给乙方。”合同签订后,洲建公司依约施工,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佳禾公司使用。2022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含税总价为1,925,346.49元(包含工程质保金96,267.32元),截止至2022年4月22日佳禾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645,000元,应付结算尾款为184,079.17元(不含工程质保金),案涉工程的保修期至2022年7月1日届满。按照上述约定,佳禾公司应在《结算协议书》签订后即2022年4月22日前支付结算尾款184,079.17元、于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8月12日前退还工程质保金96,267.32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洲建公司有权要求佳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佳禾公司辩称,对洲建公司诉请的工程款184,079.17元金额无异议;但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为3年,现仅过一年半;洲建公司诉请的律师费过高,且无合同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洲建公司(乙方)与佳禾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洲建公司承包福州罗源项目(佳禾·****二期)1-3#楼公共区域装修施工工程,工程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莲花山广场西侧;工作内容:公共部分包含地下室电梯前室、地下室电梯厅、首层大堂、标准层电梯厅、电梯轿厢;合同工期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暂定),合同价款2,056,255.96元(暂定);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交付业主使用后180天,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给乙方;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保修3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洲建公司进场施工,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佳禾公司使用。2022年4月22日,洲建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含税总金额为1,925,346.49元(包含工程质保金96,267.32元),截止至2022年4月22日佳禾公司已付工程款1,645,000元,应付结算尾款184,079.17元(不含工程质保金);本工程的保修期截至2022年7月1日届满;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同执行价款的核定,并不解除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所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所有责任及义务。事后,佳禾公司未再付款。洲建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13,200元。
本院认为,洲建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交付业主使用后180天,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已超180天,且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完成结算,应认定工程结算尾款184,079.17元(不含工程质保金)于2022年4月22日达到付款条件;佳禾公司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洲建公司有权主张该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结算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截至2022年7月1日届满”,违反法定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故工程保修期仍按《施工合同》约定,确定为3年。洲建公司诉请质保金(合同结算总价剩余5%),现未达付款期限,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洲建公司因佳禾公司违约而提起诉讼,其合理的律师费损失应***公司承担,本院根据洲建公司胜诉比例,酌定其诉请的律师费中的8,667元,***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洲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4,079.1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2年4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洲建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8,667元。
三、驳回洲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计2,851.5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4.5元,由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财产保全费2,018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