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685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洲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2.37元、财产保全费2448.25元,合共5990.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