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辖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172号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枝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2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的意见,丧失诉讼公正原则,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归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原审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符合相关规定,真实的法律关系应待实体审理后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义乌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永龙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