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财保364号
申请人: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边心村。
被申请人: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172号四、五楼。
申请人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诉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