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法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