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6032号
原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常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常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常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