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北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山西晋北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阳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晋北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南站站北街太原国际商务港7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北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晓斌
审 判 员 吴捷慧
审 判 员 李学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芳丽
书 记 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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