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北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6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
审判员罗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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