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程仁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5925号
原告: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朗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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