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11号
申请人:***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101466T。
法定代表人:蒋飞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环保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7833338D。
法定代表人:徐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朗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锦尚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朗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尚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锦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