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6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建堆,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数码大厦B座2310室。
委托代理人李捷、史松峰,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捷、史松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延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铁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认定合同有效严重违法,爆破工程作业为国家特许经营合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破工程作业。本案所谓“卢氏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属于违法分包,应为无效。2、本案被上诉人***与***涉嫌伪造证据《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收条,继而达到通过诉讼手段事实诈骗行为。3、上诉人从来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3万元,欠条属于孤证。4、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公正判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一审开庭时进行了实况录像,但只有法官独任审判,而原审判决所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明显与事实不符,程序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出于对豫安公司的信任将3万元现金出借给***,***代表公司出具欠条,***完成了出借义务,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1、***和项目部签订3万元借条事实不存在,本案是虚假诉讼,3万元没有实际给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路增广
审判员  袁晓毅
审判员  苏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