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建堆,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认定合同有效严重违法,爆破工程作业为国家特许经营合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破工程作业。本案所谓“卢氏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属于违法分包,应为无效。2、本案被上诉人***与***涉嫌伪造证据《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收条,继而达到通过诉讼手段事实诈骗行为。3、被上诉人***没有缴纳安全保证金,何来返还,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4、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公正判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一审开庭时进行了实况录像,但只有法官独任审判,而原审判决所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明显与事实不符,程序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1、保证金20万元是真实存在的,有上诉人的卢氏项目部收条为证。2、***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至于***是不是越权履职,是上诉人的内部行为,不能免除上诉人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3、即便合同无效,但无效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的。4、即便一审开庭时一名法官审理,但合议案件时实行的是合议庭合议,程序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2、被上诉人***诉状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抵顶后,***还欠项目部2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路增广
审判员袁晓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