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数码大厦B座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6166540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224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数码大厦B座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6166540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224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