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5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系被告***之子),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系被告***之子),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系被告***之女),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付店镇东沟村油坊庄组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6166540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栾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豫0324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卢氏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洛阳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栾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书面向原告***告知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明确告知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原告***经本院通知开庭日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