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浅层地温能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浅层地温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667号 原告: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Q1E4A3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蹑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浅层地温能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62388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浅层地温能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江苏奥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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