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04号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学庄小区馨园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8F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昭通市聚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水平社区(***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聚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