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091号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社区31组。
法定代表人:江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廖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