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970号
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75503244X。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4711。
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69P。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姣。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MXE3Q89。
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6元,减半收取计19553元,由原告云南金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