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6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原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