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2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文华街2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4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判决书中判定的三份合同义务人下达了履债通知书,其中二份合同的债务已在先履行完毕,剩余一份合同暂时未能完成验收结算,暂不能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 凯
审 判 员 于 洁
审 判 员 鞠 元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卓书记员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