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6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红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