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监6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黑龙江省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原审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069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海静
审 判 员  孟范亮
人民陪审员  王映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