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再13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岚,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睿,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庆开发区三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
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黑0691民监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重新立案。原审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且原审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诉;
二、撤销本院(2018)黑069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9960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海静
审判员 孟范亮
审判员 魏少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