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26号。
主要负责人:戚志刚,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岩,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产业孵化器1#楼4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38号。
主要负责人:申效军,主任。
复议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不服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9)黑7104执异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1月21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齐铁法院)作出(2019)黑7104执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复议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在未追回的9700503.52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龙公司)承担责任。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7月20日,齐铁法院作出(2019)黑7104执异1号裁定,驳回龙江银行铁锋支行的执行异议请求。
齐铁法院查明,2018年11月本院作出(2018)黑71执352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执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2019年1月14日该院立案。2019年1月21日,该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在龙江银行铁锋支行的存款22777323.92元,冻结期限一年。该院冻结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锋法院)冻结该账户存款1724394.75元;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克山法院)四次合计冻结该账户存款5831412.40元。
2019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铁锋税务局)冻结该账户存款10679249.27元,26日铁锋税务局向龙江银行铁锋支行送达了铁税通(2019)2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完毕,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拨付到你行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账户上。由于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0697249.27元,经我局局长批准,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具体条文略)。同月31日铁锋税务局再次向龙江银行铁锋支行送达了铁税扣通(2019)002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内容如下: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税务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所附缴款凭证开具的金额10697249.27元,从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存款账户(账号:2206012XX)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库(账号:0802000XX)。
2019年1月31日,该账户进账3132万元,加上该账户内原有资金569165.66元,该账户资金合计31889165.66元。在该院未对冻结账户解冻情况下,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依据铁锋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将10679249.27元存款划至铁锋税务局的指定账户。铁锋法院、克山法院先后扣划各自的冻结款项1724394.75元、5831412.40元后,该账户余款1307万元由本院扣划至执行账户,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工程指挥部在铁锋支行的存款22777323.92元减少了9700503.52元。
2019年4月23日,该院向龙江银行铁锋支行送达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其十五日内追回被转移款项9700503.52元。龙江银行铁锋支行未履行上述义务,该院于同月5月14日向龙江银行铁锋支行送达(2019)黑7104执4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应在未追回的9700503.52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齐铁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一、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对铁锋税务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具有审查义务;二、龙江银行铁锋支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三、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协助铁锋税务局的扣缴税收款项行为是否属于擅自解除冻结并转移被人民法院冻结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合法性具有法定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冻结、扣划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主体应当是纳税人,纳税人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019年1月31日铁锋税务局向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下达了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北公司)为纳税人,却要求扣划工程指挥部账户存款10679249.27至铁锋税务局的指定的国家金库账户,明显与通知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只有通过法定诉讼程序税务机关方可向非纳税人征缴税款。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对税收征收对象是否准确不予识别,协助铁锋税务局冻结、扣划了非纳税人工程指挥部的存款,实属未尽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在未获得该院解除冻结裁定的情形下,协助铁锋税务局扣划该院冻结在先的工程指挥部存款,致该院冻结款项减少9700503.52元,其行为构成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非法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一再强调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优先权是受到担保债权限制的优先权,不是绝对的优先权。即使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但是,对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先的执行标的物,龙江银行铁锋支行也应当待税务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磋商、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确定优先权后,且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可协助税务机关实现税收优先权。
综上,齐铁法院认为龙江银行铁锋支行漠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怠于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龙江银行铁锋支行的异议请求。
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已对铁锋税务局的《扣缴税款通知书》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且税收优于普通债权,齐铁运输法院曲解和扩大实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其系根据铁锋税务局指令扣划税款,如当事人有异议应对税务机关提出行政诉讼,不存在擅自解冻问题,且在扣款前已经履行了对各查封法院的告知义务,因此齐铁法院认定其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其按照法律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扣缴税款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税务机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齐铁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齐铁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税收优先权是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不是税务机关查封程序优先于人民法院查封程序。本案中,齐铁法院查封在先,轮候的税务机关要求优先扣划税款,龙江银行铁锋支行应告知铁锋税务局与齐铁法院磋商,征求齐铁法院意见后协商解决,但该行却在执法机关没有协商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协助查封顺序在后的铁锋税务局扣划非纳税义务人工程指挥部的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冻结、扣划有权拒绝的规定,属未尽到审查义务。龙江银行铁锋支行未尽到审查义务,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导致该款项被转移,在限期内未能追回,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综上,齐铁法院(2019)黑7104执异1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复议申请,维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9)黑7104执异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