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989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何桥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浏新花苑五区****栋。
被告: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