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7731号之一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旭,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85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70元,减半收取1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85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张厚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春霞